托運人隱瞞貨物性質引起的火災
[案情介紹] 2004年4月21日,“天后輪”在我國某海港裝載集裝箱出口。4月28日,該輪抵達新加坡。在開艙卸載作業時發現第六艙艙內出現大量煙霧。經檢查發現,箱號為CBHU0736800的集裝箱冒煙。集裝箱箱體巳被熏黑。船長查閱積載資料,沒有發現該箱有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記載。為了盡快消除危險隱患,新加坡港口當局動用港口安全設施和消防警察力量,立即組織翻艙,一共翻了18箱貨物,在4月29日凌晨將該箱卸下船。事后檢驗,CBHU0736800集裝箱內積載的是過(二)碳酸鈉,屬危險化學物品第五類?氧化劑,聯合國編號1479。
[事故原因分析]? 過(二)碳酸鈉的危險特性為:氧化物,與可燃物接觸后易起火燃燒;遇熱或吸收潮氣后會分解產生氧氣,可加劇燃燒;與有機物、還原劑、易燃物等接觸或混合后有引起爆炸的危險。過(二)碳酸鈉還具有較強的腐蝕性,對人體的眼睛和呼吸道會產生嚴重的刺激,對皮膚會造成嚴重的灼傷。
經事后調查,該貨物由托運人無錫萬利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某“國信捷豹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為貨運代理人,向承運人訂艙。托運人在訂艙時沒有申明貨物的危險性質,也沒有提供“危險貨物裝箱單”及其他必要的單證,因此航運企業以普通貨物受理。該批貨物由貨主自行裝箱后直接送港區倉庫。事發之后,“萬利化工”才出具4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但在此之前,無論是向海關申請出口的“貨物報關單”還是“出口貨物明細單”,都沒有聲明該批貨物是危險貨物。船方在不知貨物真實性質的情況下沒有按危險貨物向海事部門申報裝船。事后開箱檢驗發覺,該貨物包裝僅為普通的塑料編織袋。
[案例評議] 本案例明顯是一起貨主故意隱瞞了貨物真實性質的事故。如果不是在新加坡港方及時發現并卸下,必將對船舶航行帶來極大的危害,貨物損失也將擴大;更為嚴重的是將直接威脅到船員的人身安全。瞞報貨種,將影響船方對貨物特性的準確判斷,一旦發生事故,就很難組織并實施正確有效的施教措施。
因此,這一事件的性質是極其嚴重的。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將追究托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