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超車傷人事故
一、發生事故的時間:2000年8月1日6時40分
二、事故類別: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經過:
某單位駕駛員王某駕駛一中巴車執行蘭州至九寨溝的旅游運輸任務。車輛行至南文路75km(彎道)處,違章超車與對面駛來的亞星大客車相刮,亞星大客車駛出路面,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1人受輕傷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傷亡及經濟損失:
輕傷1人,直接經濟損失16807.51元。
五、事故原因及防范措施:
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違章超車造成的,無視交通法規,嚴重違反超車規定,直接導致事故發生。
為避免事故重復發生,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召開職工大會,認真汲取事故教訓;
2、教育駕駛員提高安全意識,遵章守規。
六、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
王某負全部責任,經研究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1、王某大會做檢查;
2、停車學習1個月;
3、扣發1個月獎金。
按語:超車是一種常見的交通現象,指同一車道行駛的車輛,后車從左側超越前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2、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3、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實際駕駛過程中,超車存在很多習慣性的違章。如超車前不鳴喇叭、不開左轉的燈的;超過以后不開右轉向燈、不給后車留有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從車輛右側超車、越線超車的等,如果這些習慣性的違章不加以制止,那么不僅自己易發生交通事故,而且易誘發其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這里有一個概念應當說明:上述法條當中“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實際上就是《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中指的“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經驗豐富的駕駛員推薦了一種簡單的方法,就是后車時速多少,就與前車保持多少米的距離,例如:40公里時速就與前車至少保持40米距離;80公里的時速就與前車至少保持80米距離,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