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市綜合樓倒塌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9年6月8日20時,江西省宜春市東風大街一棟即將竣工的六層大樓,突然發生大面積坍塌,造成死亡1人,傷3人,直接經濟損失20余萬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987年7月,由鄒某某、朱某某、魏某某分別負責施工、設計和質量監督的宜春市東風大街六層高的綜合大樓開始興建。在施工過程中,由于鄒某某不按設計要求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使用一些沒有出廠合格證、無實驗報告的預制構件及磚體,混凝土標號低于110號,遠低于設計標號200號的要求;磚墻砌筑質量差,違反三順一廠、內外墻搭碼的基本磚砌方法,使支撐失穩,降低了穩定性。當該工程施工到六層時,朱某某為了滿足使用單位的要求,隨意改變原設計,且改變后的設計圖紙又未交設計院領導審核,導致第六層樓14軸陽臺拖梁長度不夠,抗傾覆安全系數僅為1.1,小于1.5的設計規范要求,陽臺下的墻體承壓強度安全系數為1.8,小于2.3的設計規范要求,給工程留下嚴重不安全隱患。在該工程的質量監督過程中,質監員魏某某對施工質量低劣的嚴重問題,雖多次提出過改進意見,但在發現施工負責人鄒某某仍無改進時,卻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沒有按規定發出停工通知書,致使該樓在進行屋面澆筑時,于1989年6月8日晚突然發生大面積倒塌,造成1死3傷及嚴重經濟損失的后果。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鄒某某在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偷工減料,粗制濫造,致使工程質量低劣,造成嚴重后果;朱某某隨意改變原設計圖紙,違反審批程序,其二人對施工工程倒塌事故負有直接的責任,他們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魏某某對工程質量低劣的問題監督不力,把關不嚴,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該事故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宜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鄒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訴,對魏某某予以免訴。宜春市人民法院判處鄒某某有期徒刑2年;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