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某國際制造公司宿舍工程井架吊籃墜落事故
關于某國際制造公司宿舍工程井架吊籃墜落事故
一、事故簡介
2002年10月2日,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的某國際制造公司宿舍工程,發生一起井架式物料提升機吊籃墜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二、事故發生經過
上海市某國際制造公司宿舍二期1標段工程共4幢公寓樓(6號、7號、10號、11號)樓層為7~12層不等。建設單位為某國際制造公司,施工單位為江蘇某建筑集團上海公司。
該4幢樓施工的垂直運輸機械采用了井架式物料提升機,共8臺。至2002年9月27日前已拆除4臺,9月27日生產會上安排10月4日前拆除10號樓井架,于是項目經理通知安全科安排人員拆井架。
2002年10月2日安全科派一名安全員帶人到工地進行井架拆除工作。該井架外型尺寸為2.3×2m,由L75×5角鐵制作,纜風繩為φ9.3mm鋼絲繩。
由于該工程項目負責人既不組織拆除井架現場的調查研究和對拆除作業方案是否可靠進行審查,也不對參加拆除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完全放手交由安全員組織管理和拆除操作。安全員拆除之前隨意用鋼管和螺紋鋼焊制了一根臨時天梁(ι二2.37m),以替代拆除井架天梁時的吊點及負荷。
開始拆除天梁時吊籃內有4名人員作業,但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當將臨時天梁安裝穿好鋼絲繩后,并將井架的天梁拆下搬運到吊籃內時,臨時天梁突然斷裂,由于吊籃無任何安全措施而產生滑落,從35.67m高處直滑落地面,造成4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臨時天梁的制作,選材未經計算,完全憑“經驗”選材,強度不夠;本應按結構焊接要求施焊,但結果焊接制作不合格,致使管壁被燒透,原來已經不足的截面又受到減弱,受力后斷裂。
首先,物料提升機吊籃內不允許載人。且《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CJ88—92)規定,當吊籃運行到位卸料人員進入吊籃之前,必須用停靠裝置進行固定(此時的鋼絲繩只起保險作用)。其次應有斷繩保護裝置以防萬一,當發生意外斷繩時,可以在短時間內將吊籃卡住在井架內,避免發生墜落事故。而此井架既無停靠裝置且斷繩保護裝置又失效不起作用情況下,冒險進入吊籃內作業,當發生意外情況吊籃下滑時,無任何保險措施,直到吊籃墜落地面,地面處又未按規定設置緩沖裝置(規范規定,高度超過30m的井架地面處應安裝緩沖裝置),過大的振動沖擊導致4人死亡。
2.管理方面
江蘇某建筑集團管理混亂,項目負責人放棄管理,由于不懂井架安裝、拆除及管理規定,把工作全部交由安技科承擔。井架安裝后不經驗收就使用,以致多處不符合規范要求,井架無停靠裝置,其斷繩保護裝置又失效不起作用,使用中不進行檢查,長期帶病運行,僥幸沒發生事故。但在井架拆除作業中仍違章作業,因安全裝置失效,導致了事故發生。
井架拆除工作完全交由安全員負責,以致造成臨時天梁材質不合格,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既不檢查,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導致吊籃墜落事故。
四、事故結論與教訓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由于該施工企業管理混亂,無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本屬項目經理的責任卻錯誤的交由安全科負責。而有關法規對安全專職管理人員的要求是對施工現場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項目負責人的責任是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責任。由于井架從安裝、使用已留下隱患并帶病運行,到拆除前又未經檢查,盲目施工,違章指揮導致了事故發生。
2.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屬于責任事故。由于該施工單位管理混亂,無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導致項目經理不負責任,安全管理失職,井架從安裝使用到拆除形成了違章作業,由于未及時檢查致使隱患始終未能排除,最終導致發生事故。如果安裝后使用前,按行業標準檢驗并改正不合格處,合格后運行,使用中經常檢查,發現斷繩保護裝置失效及時修理,拆除前項目經理組織人員對井架進行檢查并制定相應方案,作業前,對作業人員按崗位分工交底,此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3.主要責任
①該工程項目負責人對井架拆除前未進行現狀調查,在斷繩保護裝置失效的情況下,人員進入吊籃內作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對臨時天梁的設計制作未加檢驗,完全交由安全員負責,以致選材不當受力不足斷裂。對造成事故應負失職責任。
②江蘇某建筑集團主要負責人應負其主要責任。安全責任制不健全,項目負責人對現場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責任失職并未得以及時制止,以致造成管理混亂,責任不清,設備安裝后不經驗收就使用而無人制止,設備帶病運行無人檢修,井架無安全裝置仍冒險使用,最終導致發生事故。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應該認真學習《建筑法》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企業必須理清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責任分為兩大體系,一是保證體系,一是監督體系,是一項工作的兩個方面,從不同側面進行管理來確保生產安全的實現。
六、專家點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規定,工程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分析本次事故管理上的嚴重錯誤是項目負責人放棄管理,完全交由安全人員負責。當項目負責人需要組織人員研究拆除方案時,可由安全人員或班組長及機械人員共同參加,拆除作業前,也可由項目負責人進行全面分工和確定指揮人員,對拆除過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及拆除程序必須嚴格把關,不能完全放棄管理。
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制定一套可靠拆除方案。像臨時天梁如此重要部件不在方案中經計算確定,而由不懂計算的安全員憑經驗制作;該井架原設計就不合格,未經驗收便投入使用,拆除前,對井架既無停靠裝置又無斷繩保護裝置缺陷未研究解決措施,冒險進入吊籃內作業,以至當臨時天梁因強度不夠斷裂時,吊籃與人同時墜落。同時也違反了《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CJ88—92)的相關規定。
《建筑法》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安裝、拆卸起重機械設備作業前必須制定專項方案并非是要走過場,而是為避免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保證作業順利進行的正確施工程序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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