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證上崗出事故,死者不能免責任
員工無證上崗出事故,死者不能免責任
案情回放:
2003年3月27日,家住北京市朝陽區唐新村的王石軍家蓋房,同村的曹柏嶺包工不包料承接了該工程。外地來京打工人員崔建強受王石軍雇用給房屋進行水電施工,勞動報酬每天25元,但雙方未簽訂書面的房屋水電施工合同。2003年4月20日15時許,屬于曾柏嶺所有的砂漿攪拌機出現了故障。王石軍的兒子王勇剛讓崔建強去修理,崔建強讓王勇剛看住總電閘不要讓人合閘,自己開始動手修理。崔建強正在修理時突然來電,因觸電條件反射跳起而致頭部碰到攪拌機上受傷,后被120急救車送至醫院搶救,因傷勢嚴重,崔建強于2003年7月22日死亡。2004年8月19日崔建強的妻子宋某和女兒及崔建強的父母四人一紙訴狀將王石軍、王勇剛、曾柏嶺告到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進行賠償。
判決結果:
法院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得知,崔建強曾在鄭州市三十五中技校學習機電維修,并取得鄭州市成人技術學校結業證,但崔建強并無電工職業資格證、上崗證。而其所承接的水電施工工程和所維修的攪拌機,基本上屬于220伏、380伏的強電,從業者工作時稍有不慎觸電,就會有生命危險。崔建強在攪拌機與電源未徹底斷開、分離的情況下,擅自修理攪拌機,造成其因觸電致碰傷而死亡,崔建強不能免責,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王勇剛在攪拌機的所有者曹柏嶺不在現場的情況下擅自讓崔建強去修理有問題的攪拌機,而王勇剛又未盡到看好電閘的職責致使電閘合閘,是造成崔建強死亡的另一原因。王勇剛具有過錯責任,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曹柏嶺雖然在事故發生時不在現場,但崔建強已實際修理了攪拌機,所以曹柏嶺也是直接的受益人,因此,曹柏嶺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王石軍系所蓋房屋的主人,是直接的受益人,又是崔建強的雇主,所以理應確保崔建強工作時的人身安全。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事實的勞動關系是存在的,因此,王石軍對崔建強的死亡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鑒于以上原因,死者崔建強及三被告王石軍、王勇剛、曹柏嶺按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按比例共同分擔原告要求的賠償。
2004年8月19日,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被告王石軍應賠償醫療費、死亡撫慰金等十項經濟損失共計:122842.54元的30%;被告王勇剛賠償上述十項經濟損失的30%;被告曹柏嶺賠償上述十項經濟損失的10%;其余的30%由原告——死者家屬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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