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東方化工廠“6?27”特大火災事故分析
關于北京東方化工廠“6•27”特大火災事故分析
1997年6月27日21時許,北京東方化工廠罐區發生了特大的火災和爆炸事故,這是一次國內外罕見的特大事故。
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聘請,由原勞動部推薦部分專家成立了火災原因分析專家組,專家組成員中不少是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的專家。經過專家組的認真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得出了一致的結論意見。現將本次事故的分析概況、結論意見及其技術依據簡介如下:
一、總的情況
(1)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聘請(部分專家由原勞動部推薦),專家組的任務是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
(2)專家組由8個單位的9名固定成員組成,臨時聘請了9個單位的近20名專家參加工作;
(3)專家組從1997年6月30日開始工作至9月10日結束,共計約二個半月;
(4)專家組分4個專業組(斷口、能量、工況和質量組),其工作分3個階段(現場調查、專題研究和綜合分析)進行;
(5)1997年8月20日,專家組接到北京市事故調查組口頭通知,其任務要求只對乙烯B罐罐體破裂原因進行分析。9月4日,專家組給北京市報出了《北京市東方化工廠“6?27”事故乙烯罐體及C5罐體爆炸和破 裂技術原因分析報告》。同時,形成了《北京市化工廠“6?27”事故技術原因分析報告》;這些報告是在專家組二個半月大量調查研究工作的基礎上形成的,以物證為主要依據,人證為輔。
(6)專家們最終得出結論認為:
1)“6?27”事故的模式是易燃易爆油氣引起的爆炸、爆燃、燃燒和乙烯B罐的爆沸;
2)乙烯罐區的球罐罐體、閥門和管線及C5罐體不是“6?27”事故的肇事者,而是受害者;
3)石腦油A罐的滿裝外溢是釀成“6?27”事故的起因。
二、主要診斷依據
現對上述三點結論的主要診斷依據匯報如下:
1.“6?27”事故的模式
1)易燃易爆的石腦油“滿裝外溢”(冒頂);
2)泄漏的石腦油的油氣在大氣中迅速擴散,使某些區域的濃度達到爆炸范圍(1.2%-6.0%),部分區域油氣濃度超過爆炸上限(6.0%);
3)遇火源發生爆炸(1.2%-6.0%)和爆燃(>6.0%),此后,罐區有油和可燃氣的泄漏部位多處著火,石腦油A、B罐著火,油泵房爆炸(第一聲爆炸),引起乙烯罐區管線的若干破壞和著火;
4)乙烯B罐A7附近受外部燒灼,發生高溫塑性破裂,并引起此B罐內剩余乙烯的“爆沸”(爆炸);
5)乙烯B罐的爆沸(爆炸),殘骸和乙烯火球向四周拋撒,進一步引起罐區和管大火。
因此,“6?27”事故的模式是:石腦油A罐“滿裝外溢”蒸發,造成大面積的石腦油的爆炸(石腦油氣濃度在爆炸范圍即1.2%-6.0%內),爆燃、燃燒(濃度在爆炸范圍之外即>6.0%),最后引起乙烯B罐的“爆沸”(即爆炸)。
在上述模式中:
1)石腦油A罐“滿裝外溢”(“冒頂”)是整個事故的起因;
2)石腦油的爆炸以及油泵房的爆炸(第一聲爆炸)是使乙烯管線破壞著火的直接原因;
3)乙烯B罐剩余乙烯的“爆沸”是事故后果進一步擴大的重要原因。
可見,乙烯罐區是受害者,不是肇事源。
2.石腦油A罐“滿裝外溢”(“冒頂”)是“6?27”事故的起因:
1)從石腦油的物性看,大量溢漏是極其危險的。石腦油易揮發,其蒸氣比空氣重,能沿著地面擴散到相當遠的地方,石腦油蒸氣可引起眼及上呼吸道的刺激癥狀,如濃度過高,幾分鐘即可引起呼吸困難、紫紺等缺氧癥狀,吸入大量蒸氣能引起神經麻痹;
2)事故當晚20時30分從42節輕柴油槽車向原料罐卸油,事故調查中閥門實物證實,此時通向輕柴油A、B罐的總氣動閥門處于關閉狀態,而通向石腦油A罐的二道氣動閥門卻處于開啟狀態。
3)石腦油A罐的液位,在事故當晚20時左右已達13.725m,即已經達到額定液位(13.775m)的99.64%。如果20時以后,再向石腦油A罐內罐裝輕柴油,很容易將石腦油從罐頂呼吸孔口頂溢外流(“冒頂”);
4)當通向石腦油A罐的二道閥門開啟,通向輕柴油的總閥門關閉時,經過31.15分鐘(4臺泵工作)-36.92分鐘(3臺泵工作),石腦油A罐即“滿溢外流”(“冒頂”)。如果按當晚20時30分開始裝灌算起,21時1分9秒到21時6分55.2秒石腦油即開始外溢。這一時間與當時在現場有多人于21時5分嗅到“異味”的時間相符;
5)根據初步估算,現場火車槽車共45輛,V=60m3/輛,裝料系數為0.9,根據現場調查及檢查結果,其中4輛被燒毀的槽車按滿槽車估算,其余41輛尚存余油514m3,A罐滿裝需輕柴油1063m3。故泄漏量V泄為637m3;
6)從石腦油A、B防火堤內的燃燒情況來看,確有大量石腦油外溢燃燒的證據:
(1)部分地面碎石表面被燒成石灰(包括粉未);
(2)A罐的水泥基的水泥層被燒脫落,內部鋼筋外露;
(3)罐區的管線及保溫鐵皮有明顯的過油燃燒變黑;
(4)罐區的管線從管墩上掉下,防火堤南堤斷開,西側堤外傾,有明顯的爆燃的痕跡;
(5)石腦油C-、D罐和輕柴油A、B罐防火堤內的情況與石腦油A、B罐防火堤內的情況截然不同:地面碎石無燃燒痕跡、罐基礎完好、鍍鋅保溫鐵皮顏色未變、防護堤完整、管線未移位(注:石腦油D罐裝油量為81%,液面高11.50m);
7)根據事故現場當時死亡人員(共4人)死亡倒地的位置記錄,鄭剛、張偉和王慶和死在油泵房附近,李寶輝死在石腦油A罐西側小路上。其中張偉和鄭剛是在21時20分左右得知可燃氣體報警后,為檢查泄漏源,從綜合樓出發,路過乙烯罐區向東,而死在油泵房北側的。可見,在第一聲爆炸前,乙烯罐區并未發生泄漏。
8)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取證組提供的筆錄匯總材料也可作為證明:
(1)在發現有異味的人員中,明確認定是“油味”、“油蒸氣味”、“輕柴油味”、“汽油味”、“煤油味”等的有10人;還有5人反映嗅到“從前未聞過的味道”、“聞到特殊的味道”、“聞到氣味”;另有4人未聞到異味(以上共計19人);
(2)在聽到第一聲爆炸的人員中,明確反映“東邊方向著火”(“東邊”是指萬米罐)、“中間大罐著火”、"東北方向著火","東北方向兩個大罐著火",“第一聲響的方向是萬米罐區”、“東側”,明確反映“開始起火的不是乙烯A、B罐”的有12人,而反映“壓力容器著火”、“西北方向有大火球”、“乙烯B罐裂,見火球”的有3人。
3.乙烯罐區的球罐罐體、閥門和管線及C5罐罐體不是“6?27”事故的肇事者,而是受害者
1)乙烯B罐不是肇事者而是受害者的原因:
乙烯B罐發生了爆炸,殘骸有7片;乙烯B罐和A罐的地面燒損最嚴重,并有2.8 m×2.8m的“三角形”地坑和11m×2.4m的斜地坑;B罐的A11焊縫上有一條長2.8m的沿焊接熱影響區的斷口;專家組從斷口、能量、工況和質量等多方面進行了研究和分析,并根據下述理由排除了乙烯B罐是肇事源:
(1)沒有發現有腐蝕、應力腐蝕和氫脆等脆性斷口的形貌特征,排除了因制造、工況和環境等因素引起的斷裂(爆炸)的可能性;
(2)LT50的母材和焊縫具有足夠的強度(焊縫強度大于母材),因此排除了因為強度不夠引起的靜強度破壞的可能性;
(3)雖然焊縫的沖擊功和低溫斷裂韌度很低,但沒有發現斷口上有“老裂紋”或“舊斷口”以及脆性斷口。
(4)從斷口上沒有發現疲勞的形態特征,因此排除了發生疲勞斷裂的可能性;
(5)從斷口分析得出,B罐的斷口類型有兩類:一類是快速撕裂斷口;一類是A7附近長2.2m的高溫塑性斷口。通過對A11焊縫斷口宏觀和微觀的反復對比分析,認為它沒有焊接、工藝、裝備和使用缺陷,它也是一種快速撕裂斷口,只不過是沿焊縫熱影響區斷裂而已;
(6)根據下述理由分析認為A7附近的裂口是B罐爆炸的第一裂口:
Ⅰ、根據“T字形原則”;
Ⅱ、根據殘片飛散的方向;
Ⅲ、它是一種高溫塑性斷口,其斷面收縮率ψ=90%,其加熱溫度估計為600℃-800℃,加熱過程應先于快速撕裂過程,即在快速撕裂前承受較長時間的燒灼、加熱,并在內壓作用下發生高溫的塑性變形(斷面收縮)和破裂;
(7)B罐的爆炸模式是爆沸,因為它存在爆沸的基本條件:
Ⅰ、存在過熱狀態的介質——乙烯;
Ⅱ、足夠大的裂口造成突然泄壓;
Ⅲ、氣液相共存,裂口在氣相。
綜上所述,B罐是受害者,不是“6?27”事故的肇事源。
2)乙烯A、C、D罐和C5罐體不是肇事源,也是受害者;
它們的裂口或斷口均為高溫塑性斷口,即在斷裂或破裂前均承受高溫的燒灼作用。因此,不可能是肇事源。
3)乙烯B罐的閥門和管線不可能是肇事源,而是受害者:
(1)通過空一所的分析和專家組的宏觀分析,至今沒有發現閥門和管線在第一聲爆炸前存在泄漏情況;
(2)根據事故當晚21時26分以前,廠中心控制室和環氧乙烷分廠控制的壓力記錄,乙烯壓力為20.13kg/cm2(正常)(2.0Mpa)。因此,在第一聲爆炸前,乙烯罐區的氣相管沒有發生泄漏;
(3)通過初步的計算,在當晚21時26分-21時28分,乙烯壓力突然回零,從管線的強度的角度無法得到解釋。因為突然回零需要發生橫向斷裂,大約需要650-1300大氣壓力(65-130Mpa),這是不可能發生的。
(4)乙烯如果少量泄漏,不足以在短期內釀成這么大的事故;若大量集中的泄漏,必然形成大面積的霧狀氣團,但現場所有人員均未發現有霧狀氣團存在;
(5)張偉當晚21時10分左右從綜合樓出發去檢查“乙烯泄漏”,但未死在乙烯罐區,而死在乙烯罐區,而死在油泵房北的鐵軌上,也證明泄漏與乙烯罐區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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