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7·13”物體打擊(瞞報)事故調查報告
中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7·13”物體打擊(瞞報)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7月13日,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的“海鹽縣麗景花苑安置房小區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一名從業人員死亡。事故發生后相關企業未向海鹽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2018年7月17日,縣安監局接到群眾舉報初步核實。
一.事故涉及單位基本情況
(一)發包單位概況。海鹽縣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屬于海鹽縣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集團”)的下屬國有控股子公司,承擔融資和資本運作、相應債權債務處置工作;注冊地:武原街道河南西路288號(實際經營場所:武原街道海興東路63號);法定代表人:姚衛東;注冊資本:75000萬元;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成立時間:2000年4月27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24721046789H ;經營范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經營;房地產開發經營(憑資質證經營);舊城改造,房屋搬遷,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從事土地收購、儲備、開發利用、經營及相關社會事業項目的投資、開發、建設(涉及資質經營的,憑有效的資質證書經營)。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市置業”),是城投集團的下設的國有子公司,承擔安置小區建設和房地產開發,負責建設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和投資控制及相關協調工作,系涉案的海鹽縣麗景花苑安置房小區工程的現場管理單位。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陳濤。
(二)總承包單位概況。中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元建設”);住所:浙江省嘉興市中山東路1135號;法定代表人:章錫根,總裁:徐建明;注冊資本:31080萬元;公司類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成立時間:1998年1月22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000704200959M(8/12);經營范圍:工業與民房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鋼結構工程施工,自動消防系統工程施工、安裝,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鍋爐安裝及維修,裝飾裝潢,機電設備安裝、打樁;預應力工程施工,預制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建筑構件試驗,物業管理,機械電子設備,五金交電,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建筑裝飾材料,金屬材料,水暖管道及配件的銷售,建材、建機租賃,電氣工具修理,自由房屋租賃,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電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壓力管道安裝,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施工,道路養護,河道清潔。(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三)分包單位概況:嘉興市晟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豐建設”);住所: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晶暉廣場1-1102室;法定代表人:高榮祥;注冊資本:2000萬元;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成立時間:2013年9月11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02078668705L(1/1);經營范圍: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鋼結構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房屋地基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防腐保溫工程的涉及、施工;智能化安裝工程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四)監理單位概況: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宇管理”);住所:嘉興經濟開發區大華城市花園C9幢辦公樓;法定代表人:張建;注冊資本:2050萬元;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間:2001年2月2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01146488336Q(2/6);經營范圍: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可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人防工程監理、文物保護工程監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建設項目工程代建。(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項目合同關系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GF-2017-0201;工程名稱:海鹽縣麗景花苑安置房小區工程;發包人:城投公司,承包人:中元建設;工程地點:位于武原街道,東至城東路,南至慶豐路,西至鹽平塘東路,北至海豐路;工程內容:總建筑面積141500㎡。合同工期:660天,計劃開工日期:2018年5月20日,計劃竣工日期:2020年3月10日,簽訂時間:2018年5月8日。簽約合同價:32302.16萬元;項目經理(建造師):徐郭王。
(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編號:GF-2012-0202監理01;委托人:城投公司,監理人:嘉宇管理;監理范圍:包括1#-15#樓住宅及其地下車庫(人防工程),門衛、變電所建筑安裝工程、室外工程的施工監理服務。包括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以及保修階段提供的服務。監理酬金:541.9319萬元;總監理工程師:張紀明。
(三)中元建設與晟豐建設在2018年7月17日前未簽訂分包合同。
三、事故背景、經過及死者基本情況
(一)事故背景
中元建設項目經理徐郭王在未向發包人城投公司申報的情況下和晟豐建設法定代表人高榮祥以口頭約定23元1米清包工的形式將海鹽縣麗景花苑安置房小區工程的樁基工程分包給晟豐建設。2018年5月20日,晟豐建設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打樁作業;5月23日,嘉宇管理總監理工程師張紀明發現樁基工程已分包給晟豐建設,但未上報給發包人城投公司。
(二)事故經過
2018年7月13日15時30分許,在海鹽縣麗景花苑安置房小區工程施工現場,吊機司機熊光明在起吊方樁(規格為0.45*0.45*15M,重量約6T)的過程中,由于捆綁方樁的鋼絲繩突然斷裂,方樁砸向駕駛室,熊光明發現后立即跳離駕駛室,頭部后腦受重傷,經現場人員發現后,立即組織施救并用現場施工員張金其的私家車送往海鹽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由于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三)死者基本情況:熊光明(男,身份證號碼:xxx),四川省自貢市沿灘區聯絡鎮中心村9組;2018年5月進入該項目,樁基吊機司機。
四.事故瞞報情況
7月13日事故發生后,中元建設項目經理徐郭王和晟豐建設法定代表人高榮祥趕到海鹽縣人民醫院,確認熊光明死亡的事實后,未向縣安監局和縣住建局報告事故,而是協商由晟豐建設處理死者的善后事宜;嘉宇管理項目總監張紀明得知事故后趕到施工現場,開具了工程暫停令(寫明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但未表明該隱患是生產安全事故),未向城投公司報告事故。
7月14日,城市置業法定代表人陳濤在打電話追問項目經理徐郭王后,知道事故的發生并造成了熊光明死亡的事實,打電話向城投集團監事會主席穆云飛報告此事故,之后兩人要求施工方處理好善后事宜,未向城投集團主要負責人報告此事故。
7月15日,中元建設現場施工員張金其私自叫來挖機將已斷了三節的方樁掩埋在事故樁基西北角西墻的溝里,對部分事故現場進行破壞。
7月16日,在私自協商的基礎上,晟豐建設楊黎軍(事故樁基承包人)以個人的名義與死者熊光明的家屬在武原司法所調解員王曉佳、宋暉的協助下簽訂《人民調解協議》,賠償金額158萬元由晟豐建設的法定代表人高榮祥先行支付,事后項目經理徐郭王同意補償給高榮祥50萬元。
7月17日9時40分,死者熊光明的遺體在海鹽殯儀館火化。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令)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五條第(四)項:“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之規定,該事故為瞞報事故。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司索方樁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在吊運方樁過程中導致鋼索突然斷裂,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中元建設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樁機作業人員嚴格有效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中元建設履行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職責不到位,未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3.中元建設項目經理徐郭王擅自將樁基工程分包給晟豐建設,未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
4.嘉宇管理對施工現場監理不到位,監理人員未能嚴格履行監理職責。
六.事故性質
此事故性質為生產安全瞞報責任事故,事故類別為物體打擊,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
七.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徐郭王,根據2018年4月25日中元建設印發的中元股司[2018]59號文件,決定組建海鹽縣麗景花苑安置房小區工程項目部,并聘任徐郭王等人擔任該項目管理人員,授予管理權限,聘期為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徐郭王被聘為該工程的項目經理(建造師)職務,代表承包人負責合同履行,授于該項目工程的施工、安全、經濟等全方面管理權限,聘期為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徐郭王作為項目經理,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縣安監局和縣住建局報告事故,對事故瞞報負有主要責任。徐郭王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建議發證機關撤銷其注冊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
2.徐建明,中元建設總裁(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組織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海鹽縣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張紀明,嘉宇管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現場的施工活動和安全生產狀況未進行有效監督,未能及時發現施工安全存在的事故隱患。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向發包人報告事故情況,有協助瞞報情節。建議縣住建局依法處理。
4.張金其,中元建設現場施工負責人,破壞事故現場,毀滅部分證據。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依法處理。
5.穆云飛,城投集團監事會主席,在接到城市置業法定代表人陳濤報告事故后,未按規定及時向城投集團主要負責人或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事故,對事故瞞報負有責任,建議縣紀委(監察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6.陳濤,城市置業法定代表人,在得知事故情況后,既未督促施工單位如實向縣安監局和縣住建局報告事故,也未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事故,對事故瞞報負有責任,建議縣紀委(監察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相關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1.中元建設對工程分包管理存在嚴重缺陷,在未簽訂分包合同、未報監理審查和發包方認可的情況下,允許晟豐建設進場施工;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督促現場施工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
該單位在事故發生后,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未向縣安監局和縣住建局報告事故,對事故瞞報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縣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中元建設給予行政處罰。
2.嘉宇管理對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監理不到位,組織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施工安全存在的事故隱患。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向發包人報告事故情況,有協助瞞報情節,對本起事故負有監理責任。
建議縣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3.城投集團及城市置業,作為城市建設的國有公司,于2018年1月與海鹽縣人民政府簽訂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有發現和報告事故的職責,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對所發包的工程項目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不阻止、不上報,負有責任。建議縣安委會對其進行安全生產警示約談。
4.晟豐建設未與中元建設簽訂樁基分包合同,對本起事故不承擔責任。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一)責成中元建設做好以下工作
1.寫出本起事故報告,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2.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訓,立即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通報事故,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讓全公司的職工了解本次事故發生的經過和事故的原因以及事故造成的后果,認真學習《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事故報告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厘清各崗位安全管理職責,提高安全管理及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3.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逐一落實整改,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整改完畢后,寫出整改情況報告和復工申請,經縣安監局會同縣住建局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二)責成嘉宇管理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嚴格審查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督促其實施。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組織施工。加強組織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加強內部監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升監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素質。
(三)建議城投集團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加大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頻次和力度,避免監管存在盲區;進一步督促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突出精細化、規范化管理,杜絕瞞報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