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自更換變壓器 違章作業觸電身亡
員工私自更換變壓器 違章作業觸電身亡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趙某、呂某、王某違反組織紀律,私自決定給某農場更換變壓器,造成1人觸電死亡。三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零6個月;判處呂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判處王某拘役6個月,緩荊1年。
趙某、王某系某電廠外線車間1—8隊線路承包組員和承包組長,呂某系某電廠青石嘴變電所負責人。1983年10月8日,趙某、呂某私自決定給某農場更換80KVA變壓器。10日上午9時許,趙某去農場工地前,叫車間校表員朱某給變電所打電話,讓呂某去農場更換變壓器。呂某在未見到工作單位的車間口頭正式命令的情況下領人到現場工作。第二天上午9點40分,呂某停電后去農場工作,12時左右正在高壓桿上作業的趙某對農場車隊王某某說:“你們把那邊的引線(高壓分支引線)剪掉”。在場的王某也說剪掉。王某某回答:“那個桿子我們作不了主,等請示場部后再說,先把我們房后的線剪掉吧”。在趙某、王某默許下,王某某派工人崔某去車隊房后剪高壓引線。崔某走后,趙某在高壓桿上干完活下來,和王某某抽了半支煙后,便對王某和呂某提出送電,呂、王同意,趙某即騎摩托車去送電。趙某走后,王某問王某某:“你派的那個人去了沒有”?王某某答:“已經去了一會兒”。王某說“壞了,已經送電了”。王某某立即在墻上喊人,通知崔某不要爬,王某也翻墻朝車隊跑去。這時,崔某已從高壓桿上觸電摔下來,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不執行規章制度。趙某、呂某、王某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電力線路部分有關規章制度,不經請示批準,私自決定更換變壓器,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2.違反作業程序。在施工現場送電時,三被告不執行作業規范程序,沒有認真檢查各工序和人員情況,而是思想麻痹,安全觀念淡薄,是造成崔某觸電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增強組織紀律觀念,嚴格遵守規章制度。檢修線路、變換電路器械,必須及時請示匯報、不得擅自主張,作業、送電,要嚴守程序要求,認真檢查,保證安全、堅決克服麻痹大意,不負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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